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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分马力电机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马力电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2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东领,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市分马力电机厂。申请执行人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分马力电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荥民二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2015)荥执字第1238号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程景英名下郑州市分马力电机厂的拆迁补偿款519615.67元,扣划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