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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钱菊芬与钱菊芬、黄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杰。委托代理人:曹静琼、邵雨江。被告:钱菊芬。被告:黄巧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钱菊芬、黄巧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