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449号民事裁定书(2015)长执恢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现有家庭财产一台电视机、一套沙发、一个茶几、一套行李归原告所有。三、被告王某某返还给原告王某某彩礼款3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书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