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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季海燕与上海允贸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燕,上海允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季海燕。被告上海允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影小康路34号3楼424室。法定代表人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燕诉被告上海允贸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海燕承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佳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