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周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份至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周某伙同“荣华”(另案处理)经预谋,��“荣华”负责输赢吃赔,被告人周某先后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后岸路X巷X号出租房、周田村老人屋旁一出租房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10%作为被告人周某的报酬。2015年6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查获“六合彩”宣传册、收据、账单及人民币767元。期间,被告人周某累计接受“六合彩”投注80余期,投注额达25000余元,非法获利2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付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767元及被告人周某退出的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海伟人���陪审员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