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罗国想与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想,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4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想,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宋应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廖向东,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国想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国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上诉人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罗国想提供证据有:罗国想本人记载的修建新阳高速公路苗圃赔偿欠款情况,证明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欠补偿款9673.5元。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据:2015年6月5日,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向县督查办关于罗国想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记载:关于罗国想同志反映老君庙镇政府欠其修建高速公路青苗补偿款的批件后,镇领导安排镇财所查找修建高速公路补偿账目,一直没有找到相关账目,对罗国想反映的欠款问题无法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款情况系原告记载,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及被告印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的补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罗国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罗国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拖欠其征地补偿款9673.5元,原审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罗国想提供的一份修建新阳高速公路苗圃赔偿欠款情况表,系罗国想本人自制书证,该证据没有当事人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于本案的欠款事实,罗国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罗国想不能证明汝南县老君庙镇人民政府欠其征地赔偿款的基本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罗国想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国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