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211号原告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北路7号院配套商业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勇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可东,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刘淑珍,女,1922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宝(刘淑珍之子),1958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淑珍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恒信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张莉莉人民陪审员 齐春艳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舒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