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管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卫茂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村,李卫茂,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管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张俊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茂,男。原审被告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秋杰,董事长。上诉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卫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明为房屋买卖纠纷实为借贷纠纷,上诉人所在地为东坡区,请求将案件移送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二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选择在洪雅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本案明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纠纷,不属本案程序中解决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雅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