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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梦雄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梦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梦雄,男。委托代理人王松涛,系陕西齐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美荣,系陕西齐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阁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锋,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杜梦雄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梦雄及委托代理人魏美荣、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苏阁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元,退还上诉人杜梦雄。审 判 长  雷晓宁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