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洪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7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亮。曾因聚众斗殴,于2006年6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吸毒,于2009年2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社区戒毒三年,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4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8时许、6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洪亮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繁荣村出租房xxxx号其女友的租住处,二次容留杨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月4日,被告人张洪亮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洪亮及杨某尿检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洪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释放证明材料,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洪亮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志望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