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真国诉被告山东省开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朱真国,男。委托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开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真国诉被告山东省开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真国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开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真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真国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开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真国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