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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群色与张丽斌、何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方群色,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吴亮,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斌(又名张丽彬),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男,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其,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群色与被告张丽斌、何永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群色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群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柳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