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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喜华申请石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喜华,石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喜华。被执行人:石娇。申请执行人喜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受理此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冻结,本案已作轮候查封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被执行人石娇欠申请执行人喜华的借款150,0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于 波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