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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娜萍与陈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娜萍,陈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汤娜萍,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陈韬,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汤娜萍与被告陈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娜萍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韬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X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韬银行无存款,其所有房产均已抵押且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两套房产的抵押权人为申请人汤娜萍,本院也已经取得该两套房产的处置权,现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