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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府河店,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855号原告蒋勇。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府河店。负责人张旭,总经理。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昌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与被告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府河店、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承担。审判长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义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