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金财、宋华伟、田殿山、张玉治、于建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财,宋华伟,田殿山,张玉治,于建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马金财,男,汉族,1979年7月9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79********。被告:宋华伟,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3********。被告:田殿山,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24221969********。被告:张玉治,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3********。被告:于建东,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3714261986********。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金财、宋华伟、田殿山、张玉治、于建东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26万元。并提供自有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或相同价值物品予以查封。2、将原告担保财产自有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O-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