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华、梁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唐华,梁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918号被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武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舒,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被告:梁艳,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华、梁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孙 静人民陪审员 陈家丰人民陪审员 张琼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