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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同民初字第90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蒙权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