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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甲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文盲。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文、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利用为其女儿唐某乙经营管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招待所的便利,容留、介绍刘某乙、卢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某招待所四楼402房、403房容留、介绍刘某乙、卢某与嫖娼人员潘某、张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分别收取潘某、张某嫖资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江区某招待所营业执照、协议,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潘某、张某、刘某乙、卢某、唐某甲、李某、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联派出所韶公武(联)勘(2014)09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祥审 判 员  谢毅飞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