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小玲诉张秋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64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甲,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小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7月相识谈恋,200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出入游戏厅和赌博场所,不履行家庭义务,还时常向原告要钱,并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7月20日,原告无奈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讼法院,要求判令:一、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确实去过游戏厅和赌博场所,但只是偶尔前往,并非经常性行为。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也打过原告,但不存在经常殴打原告。且被告现在身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恋,200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3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出入游戏厅及赌博场所,原、被告时常产生争执,被告亦动手打过原告,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7月20日,原告从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近十五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在发生争执时应当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化解矛盾。被告出入游戏厅及赌博场所的行为伤害了双方夫妻感情,其应当认识到自身存在错误,以实际行动挽回双方来之不易的感情,积极履行家庭义务,为夫妻双方及家人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举出相应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