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与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厦门建兴工��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住所地沙县。代表人黄建成。委托代理人罗国志,女,汉族。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董事长。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与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建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承担,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 艳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