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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庆照与武秀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照,武秀玲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王庆照,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被告武秀玲,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照与被告武秀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照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庆照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