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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吕学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敦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