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江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吕学明,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江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何国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敦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