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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贞与孟跃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贞,孟跃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李贞。被执行人孟跃旺。本院在执行李贞申请孟跃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跃旺一次性支付给李贞人民币97000元(不含已支付的6000元),下余款李贞自愿放弃。该协议履行后,李贞不在因此事故起诉孟跃旺支付后期治疗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