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汪小玲与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小玲,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汪小玲,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代表人蒲学雄,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江市黔城镇莲塘村1组至今未履行。本案标的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标的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