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英民、许桂莲、殷兴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英民,许桂莲,殷兴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于英民,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许桂莲,女,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殷兴礼,男,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英民、许桂莲、殷兴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