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勇华控告彭茂清重婚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华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90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勇华。上诉人刘勇华因控告彭茂清犯重婚罪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立初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彭茂清与郭志华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在郭志华住院期间在医院手术单上以丈夫名义签名,故本案事实清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二审过程中,刘勇华补充提交了其与彭茂清的结婚证(编号为湘宁南婚字第03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刘勇华指控彭茂清犯重婚罪。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刘勇华与彭茂清于2000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而彭茂清在郭志华生产期间以丈夫名义在入院告知书、住院分娩同意书、入院记录等文件上签字,同意郭志华入院分娩。因此,刘勇华已就其指控的重婚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至于彭茂清最终是否构成重婚罪则需要经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故刘勇华提起的自诉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刑立初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