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苏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书记员 李京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