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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工业XX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苏民一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书记员  李京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