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善希与被告平江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善希,平江县森林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60号原告吴善希,男,委托代理人邱进平,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吴湘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希诉被告平江县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对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阳琦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湘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