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涞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祥瑞与被告被告涞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瑞,涞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涞民初字第936号原告孟祥瑞,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某乡某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徐立栋,职务村主任。原告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为被告劳务付出所欠款373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为原告村里打井五眼,其中打成功的机井两眼,未成功机井三眼,费用合计44350元,2011年11月3日被告为原告书立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先后给付7000元,尚欠原告37350元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涞水县某某乡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被告孟祥瑞打井款373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素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