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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欧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981号原告欧某,女,32岁。委托代理人张大凯,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41岁。委托代理人邱亚伯,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欧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