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蒲瑞一、覃飞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蒲瑞一,覃飞鹏,陈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住所地:蒙山县政府广场东侧,代表人宋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蒲瑞一,私营业主。被执行人覃飞鹏,私营业主。被执行人陈锋贵,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蒲瑞一、覃飞鹏、陈锋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蒲瑞一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暂停其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陈锋贵所有的房屋一套���因被查封车辆及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能完成对上述财产的处置、变现,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蒲瑞一、覃飞鹏、陈锋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百炼审 判 员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