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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某某,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刘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