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李某某,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刘某某,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