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英与蒋良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蒋良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19号原告吴英,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邦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良均,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与被告蒋良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吴英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