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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英与蒋良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蒋良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19号原告吴英,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杨邦国,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良均,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与被告蒋良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吴英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