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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兰成全与汤灼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兰成全,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汤灼娇,女,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兰成全和被执行人汤灼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宁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终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