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三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瑞琪与赵大伟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瑞琪,赵大伟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41号原告程瑞琪,男,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长金,山东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之光,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大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玲、张国庆,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瑞琪与被告赵大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瑞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程瑞琪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高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