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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小贞与黄天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082号原告黄小贞,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甚威,广西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天端,农民。原告黄小贞与被告黄天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贞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甚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天端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贞诉称,被告黄天端断断续续向原告借款,至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2014年9月15日前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偿,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被告黄天端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证据向本庭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汇款或现金给付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2014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天端返还原告黄小贞借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被告黄天端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