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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威成与陆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周威成,男,汉族。被告:陆国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威成诉被告陆国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威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威成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周威成负担。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