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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吕某,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李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夫生有一女,现随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秋收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5万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5万元彩礼已经用于生活消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女随某。2014年秋收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再婚,更应该珍惜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在所难免,原告以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加之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朝审 判 员  安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