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俞贞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俞贞金,干方美,温州市健峰锁具装饰有限公司,卓继海,桐乡市嘉洲服饰有限公司,潘松媚,俞贞财,蔡国勤,俞学杰,连新龙,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展路6号(第3幢3-4层),机构代码:685557644。法定代表人:俞贞财。被执行人俞贞金。被执行人干方美。被执行人温州市健峰锁具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贞金。被执行人卓继海。被执行人桐乡市嘉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顺湘。被执行人潘松媚。被执行人俞贞财。被执行人蔡国勤。被执行人俞学杰。被执行人连新龙。被执行人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松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俞贞金、干方美、温州市健峰锁具装饰有限公司、卓继海、桐乡市嘉洲服饰有限公司、潘松媚、俞贞财、蔡国勤、俞学杰、连新龙、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俞贞财、俞贞金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梅头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0f00083、170f00082;建筑面积:349.85平方米),被执行人俞贞金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双雁小区锦绣公寓C幢201室(所有权证号:010f40158;建筑面积:157.11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以及被执行人潘松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蒲路英豪花园C幢602室(房产证号:36××72;建筑面积:247.15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建行,且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且其名下英豪花园A1、A2幢地下室2号车位(所有权证号:382197,建筑面积:36.75平方米)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困难,故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9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李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高展路6号(第3幢3-4层),机构代码:685557644。法定代表人:俞贞财。被执行人俞贞金,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804136232。被执行人干方美,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10136240。被执行人温州市健峰锁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凤湾路11号,机构代码:763932084。法定代表人:俞贞金。被执行人卓继海,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02216213。被执行人桐乡市嘉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稻乐路和秋实路交叉口,机构代码:698274379。法定代表人:倪顺湘。被执行人潘松媚,女,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水心樟组团14幢501室,身份证号码:330321197609128722。被执行人俞贞财,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06206215。被执行人蔡国勤,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307206222。被执行人俞学杰,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0826633X。被执行人连新龙,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南岳镇前塘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210254914。被执行人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工业园区凤湾路11号,机构代码:759067737。法定代表人:潘松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杰杰服饰有限公司、俞贞金、干方美、温州市健峰锁具装饰有限公司、卓继海、桐乡市嘉洲服饰有限公司、潘松媚、俞贞财、蔡国勤、俞学杰、连新龙、浙江东部琦人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俞贞财、俞贞金名下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芙蓉镇西岙村梅头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70f00083、170f00082;建筑面积:349.85平方米),被执行人俞贞金名下坐落于乐清市乐成镇双雁小区锦绣公寓C幢201室(所有权证号:010f40158;建筑面积:157.11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以及被执行人潘松媚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新蒲路英豪花园C幢602室(房产证号:36××72;建筑面积:247.15平方米)的房产已抵押建行,且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月14日。且其名下英豪花园A1、A2幢地下室2号车位(所有权证号:382197,建筑面积:36.75平方米)已被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2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困难,故本案先程序终结。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9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房产正在我院处置中,处置困难,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阮李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