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辖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姚佑红与陆君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佑红,陆君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辖字第11号原告姚佑红,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被告陆君君,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原告姚佑红诉被告陆君君离婚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以被告陆君君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此案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靖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给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于是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被告陆君君因犯交通肇事罪,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以(2013)靖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判处陆君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9月25日,陆君君因吸食毒品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2014年10月11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靖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2013)靖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中对陆君君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陆君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9日,陆君君被收监执行,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被告陆君君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监禁,但本案原告姚佑红没有被监禁,本案应由原告姚佑红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曹家红审判员 蒲少良审判员 夏英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