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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柴铭均,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柴铁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柴铭均。被执行人楼迎春。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8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995228.3元及利息701832.03元和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203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47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在审理过程中对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名下的房地产予以保全查封(轮候查封,已在浙江省诸暨市法院处置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柴铭均、楼迎春去向及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柴铭均、楼迎春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5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铭记珠宝有限公司、浙江海博童车有限公司、柴铭均、楼迎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