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委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秀春、刘新刚、刘永强与张威、张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委执字第6号申请人陈秀春,住荣成市杏林东区。申请人刘新刚,住荣成市三环北区。申请人刘永强,住荣成市刘家小区。被执行人张威,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张亚东,住山东省郓城县。申请人陈秀春、刘新刚、刘永强与张威、张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受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