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宏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等9人开设赌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宏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赵某某,男。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1999年被大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买卖国家证件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姚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2015年1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同年7月18日刑期执行完毕。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由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倪某某,女。因本案,于2014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公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由某某、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石某某、由某某、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交叉占成经营奔腾网(赢家)、皇冠网、金沙网、太阳城网、云顶皇冠网、金马网、金星网等网络赌博网站。其中,经辽阳市公安局远程勘验,奔腾网(赢家)大股东账号S20、S22、S23、S24、S25、S26、S32、S33、海派网大股东账号S20、金马网大股东账号ssd5、金星网大股东账号s24、云顶皇冠网大股东s111、s127、s129等14个大股东账号下,网络赌博投注总额在七亿元人民币以上。1、被告人耿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14日,耿某某与杨某等人共同占成经营皇冠网、金沙网等赌博网站,发展下线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赌球”方式接受下级投注;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4日,耿某某与许某、杨某等人共同占成经营太阳城赌博网站,发展下线赵某某等人,以“赌博扑克”的方式接受投注。耿某某以“占成”等方式获利。为方便与网络赌博上下线结算赌博输赢金额,耿某某共用四张银行卡从事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这四张银行卡中,卡号为×××××××××,开户名为石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15日,取款33笔,总计4689100元,存款22笔,总计38719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石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7日存款1笔,总计100万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1日,取款14笔,总计2562700元,存款8笔,总计267184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0日至2013年12月11日,取款1笔,总计79000元,存款1笔,总计793300元。综上,耿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8337040元人民币(依银行卡存款数额计算)。案后,耿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300.39万元人民币。2、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耿某某的下线,在皇冠网、金沙网赌博网站从事“赌球”赌博活动,发展下线孙某等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4日,赵某某作为耿某某的下线,在太阳城网赌博网站从事“百家乐”赌博扑克赌博活动,发展下线杨某某、王某某等人;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赵某某作为杨某的下线,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姚某某等人。赵某某以赚取“水钱”等方式获利。为方便与网络赌博上下线结算赌博输赢金额,赵某某共用十二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11日至2014年2月11日,取款148笔,总计5145050元,存款90笔,总计7097072.1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19日,取款21笔,总计3027050元,存款7笔,总计30267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5日,取款37笔,总计2354531元,存款2笔,总计3001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24日,取款11笔,总计4131100元,存款9笔,总计2585907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11日至2013年12月21日,取款45笔,总计113007元,存款20笔,总计12715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2月14日,取款18笔,总计9344863元,存款20笔,总计10119507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倪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1月6日,取款1笔,总计600000元,存款1笔,总计6000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倪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9日,取款2笔,总计368700元,存款2笔,总计3687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2月14日,取款4笔,总计91929元,存款2笔,总计920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2月14日,取款16笔,总计4457490元,存款15笔,总计43271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月5日,取款10笔,总计7475300元,存款22笔,总计8404410元;综上,赵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39033266.1元。案后,赵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元。3、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作为赵某某、杨健下线,在奔腾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等人。姚某某以赚取“水钱”等方式获利。为方便上下线结算赌资,姚某某共用四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姚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4月2日,取款73笔,总计475600元,存款20笔,总计4778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3月27日,取款21笔,总计308100元,存款10笔,总计3080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取款53笔,总计497800元,存款8笔,总计4788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4月11日,取款13笔,总计288800元,存款4笔,总计28700元。综上,姚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1293300元。案后,姚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20万元。4、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5月、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介绍姚某某、杨某某为赵某某网络赌博的下线,介绍姚某某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介绍杨某某在太阳城网从事“百家乐”赌博扑克赌博活动,并帮助杨某某与赵某某转账赌博输赢款。赵某某给李某某好处费5万元。为方便与上下线结算赌资,李某某共用四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3月21日,取款15笔,总计5321700元,存款9笔,总计5139033元;卡号为×××××××××,开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16日,取款7笔,总计3387800元,存款8笔,总计4071102元;卡号为×××××××××,开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2月30日,取款6笔,总计1691000元,存款5笔,总计16911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21日,取款5笔,总计2231900元,存款4笔,总计2231967。综上,李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13133202元。案后,李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非法所得5万元。5、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姚某某、关永光(另案处理)的下线,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车铁某某、金某某等人。张某某以赚取“水钱”的方式获利。为方便与上下线结算赌资,张某某使用一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6日,取款26笔,总计114000,存款7笔,总计53000元。综上,张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53000元。案后,张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10万元。6、被告人徐某、石某某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石某某明知耿某某从事网络赌博,仍帮助耿某某与其赌博上下线转账赌博输赢款。7、被告人由某某、倪某某犯罪事实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由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名下用来转账赌资的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扣押,仍将卡内剩余钱款1.45万元转移到其他卡上取出自用,其中4500元转到被告人倪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是赌资的情况下,将4500元钱取出交给被告人由某某。案后,被告人由某某主动上交涉案赌资1450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耿某某、徐某、石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由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案件来源、指定管辖的决定、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暂存款收据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与顾某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等人共同交叉占成经营奔腾网(赢家)、皇冠网、太阳城网、金沙网、海派网、云顶皇冠网等网络赌博网站。1、被告人耿某某、徐某、石某某的犯罪事实: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耿某某与杨某等人共同占成经营皇冠网、金沙网等赌博网站,发展下线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赌球”方式接受下级投注;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耿某某与许某、杨某等人共同占成经营太阳城赌博网站,发展下线赵某某等人,以“赌博扑克”的方式接受投注。被告人耿某某以“占成”等方式获利。其雇用被告人石某某为其转账赌资,又找到被告人徐某帮助转账赌资,被告人石某某、徐某共提供四张银行卡帮助被告人耿某某与网络上下线间结算赌资,经审计部门审计,这四张银行卡中,卡号为×××××××××、开户名为石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存款76笔,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827970元,其中,2014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通过该卡从王志忠处借款28.5万元,至今未还;卡号为×××××××××、开户名为石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14日,存款22笔,总计1683051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8日,存款28笔,总计5260068元,其中2014年3月,被告人耿某某的小姨迟淑梅向该张银行卡内转进160万元,让被告人耿某某帮其还个人债务;卡号为×××××××××、开户名为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11日,存款5笔,总计960810元。综上,被告人耿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19846899元。案后,被告人耿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300.39万元。2、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被告人耿某某的下线,在皇冠网、金沙网赌博网站从事“赌球”赌博活动,发展下线孙某等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作为被告人耿某某的下线,在太阳城网赌博网站从事“百家乐”扑克赌博活动,发展下线杨某某、王某某等人;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作为杨某的下线,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姚某某等人。被告人赵某某以赚取“水钱”等方式获利。被告人赵某某共用十一张银行卡自用转账赌资或帮助杨健、耿某某等人转帐赌资,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11日至2014年2月11日,存款90笔,总计7097072.1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19日,存款7笔,总计30267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5日,存款2笔,总计3001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1月23日至2013年12月24日,存款9笔,总计2585907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11日至2013年12月21日,存款20笔,总计12715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由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2月14日,存款20笔,总计10119507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倪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月16日,存款6笔,总计25753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倪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9日,存款2笔,总计3687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2月14日,存款2笔,总计920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2月14日,存款15笔,总计42771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王某的银行卡,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月5日,存款22笔,总计8404410元;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自用或帮助杨健、耿某某等人用于转帐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38973946.1元。案后,其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人民币200万元。2013年5月、10月,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介绍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为被告人赵某某网络赌博下线,并介绍被告人姚某某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介绍杨某某在太阳城网从事“百家乐”扑克赌博活动,同时其用四张银行卡帮助杨某某与赵某某之间转账赌资13133202元。被告人赵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某好处费5万元。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交非法所得5万元。3、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犯罪事实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作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下线,在奔腾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等人。被告人姚某某以赚取“水钱”等方式获利。为方便与网络赌博上下线结算赌资,被告人姚某某共用四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姚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4月2日,存款20笔,总计4778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2月2日至2014年3月27日,存款10笔,总计3080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7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存款8笔,总计478800元;卡号为×××××××××、开户名为赵某某的银行卡,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4月11日,存款4笔,总计28700元。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人姚某某、关某某(已判刑)的下线,在奔腾(赢家)网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发展下线车某某、金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以赚取“水钱”的方式获利。其使用一张银行卡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经审计部门审计,卡号为×××××××××、开户名为张某某的银行卡,2013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6日,存款7笔,总计53000元。综上,被告人姚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1293300元。被告人张某某用于结算赌资的银行卡存款数额累计为53000元。案后,被告人姚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2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涉案赌资10万元。4、被告人由某某、倪某某犯罪事实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由某某明知公安机关将其丈夫被告人赵某某用于转账赌资的卡号为×××××××××的建设银行卡扣押,仍分别转出1万元、4500元到被告人倪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上,被告人由某某自己将1万元取走;被告人倪某某明知是赌资,而帮助被告人由某某将4500元钱取出。案后,被告人由某某主动上交了赃款14500元。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耿某某、徐某、石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4年6月26日、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由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等9人均无异议,同时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赵某某、王某、杨某某、陆某某、车某某、金某某、迟某某、韩某、王某某、秦某证言、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石某某、由某某、倪某某供述、同案犯杨某、关某某供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25份、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案件来源、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赢家网络非法经营案指定管辖的决定、关于将顾世林等人涉嫌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刑事案件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案件指定辽阳市公安局管辖的决定、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徐某、石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由某某、倪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耿某某与被告人石某某、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本次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虽未直接参与开设赌场,但其为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转账赌资,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由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赌资或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徐某、由某某、倪某某均自愿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本院审查,被告人耿某某、赵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由某某均符合宣告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倪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以上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扣押的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684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全部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远湘审 判 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仲依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闯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