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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陶建敢、林生柄等与上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敢,林生柄,上思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964号原告陶建敢。原告林生柄。被告上思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庞国栋,该院院长。原告陶建敢、林生柄与被告上思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本院通知,原告陶建敢、林生柄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交纳案件��理费是原告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原告陶建敢、林生柄虽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大河代理审判员  杨民磊代理审判员  刘 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如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