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1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