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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芳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6000元。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增全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冯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