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玉玲与欧秀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欧秀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074-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欧秀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玲与被执行人欧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46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对于未清偿的部分,本院依法现对被执行人欧秀群的财产进行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