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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第1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心全,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汇票票号为3090********3236,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利美斯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信(石狮)印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东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三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清限审判员  康志强审判员  蔡祖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