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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顺泉石材厂与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顺泉石材厂,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16号原告:巢湖市顺泉石材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巢湖市顺泉石材厂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现原告巢湖市顺泉石材厂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顺泉石材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王家翠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成 来自